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墻涂飾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
合建〔2012〕104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外墻涂飾工程的質量管理,解決外墻涂料起皮、開裂、褪色等質量問題,確保外墻涂料在長期使用過程中具有良好的裝飾效果,提高城市建筑的品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程實際,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把外墻涂料及配套產品質量關,實行備案制度。
(一)外墻涂料生產廠家應按照涂料系統(包括底漆、建筑外墻用膩子、彈性建筑涂料等)配套供應,應用中不得隨意替換。
(二)外墻涂料系統必須與外墻外保溫系統相容。
(三)外墻涂料系統性能除應符合現行國家、行業相關標準和地方相關技術規定外,尚應滿足下列要求:
1、底漆表干時間≤2h,抗泛堿性滿足72h無異常,抗鹽析性滿足144h無異常;
2、建筑外墻用膩子的膩子膜柔韌性滿足直徑50mm無裂紋,動態抗開裂性滿足:0.3mm>基層裂縫≥0.08mm;
3、彈性建筑涂料在標準狀態下斷裂伸長率≥200%,在-10℃時斷裂伸長率≥40%。真石漆的耐水性和耐堿性須滿足96h涂層無起鼓、開裂、剝落,粘結強度浸水后≥0.5MPa。
(四)市城鄉建委會同質監等相關部門組織成立外墻涂料應用技術專家委員會,對在我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外墻涂料系統進行性能認定和備案,對不符合要求的外墻涂料系統一律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五) 鼓勵在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公益性重點項目(學校、醫院、體育場館等)外墻裝飾中,優先使用品質優良、耐久性較高的新材料和國家推廣使用的新技術、新工藝。
(六)推行外墻涂料生產廠家和現場施工一體化管理。
二、深化施工圖設計文件,明確外墻涂料系統的設計要求。
(一)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明確所用外墻涂料的種類和質量要求,并標注涂料使用年限。
(二)應明確所選外墻涂料對基層的要求,包括基層防水砂漿找平、PH值、含水率等指標。
(三)設計應有外墻面和重要節點的防水、防潮、防污染措施,并繪制重要節點詳圖。
(四)大面積墻面應做分格處理,在建筑立面圖中應標注分格縫位置,分格縫內應進行防水處理。
(五)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圖紙時,應將外墻涂料設計深度及合理性納入審查范圍,對不滿足要求的不得通過審查,并督促設計單位修改完善。
三、強化外墻涂料施工監督、監理、檢測和驗收管理。
(一)建設單位作為建筑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應對施工單位選擇、外墻涂料及配套產品質量等嚴格把關,單獨委托具備相應法定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督促監理單位認真做好涂飾工程的質量驗收。對達不到驗收條件的外墻涂飾工程,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
(二)監理單位要認真履行監理職責。按照有關規定、標準要求嚴把外墻涂料系統質量關,并核查外墻涂料系統準入手續、型式檢驗報告、出廠檢測報告、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及檢測單位出具的材料檢測報告等,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督促施工單位認真按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專項施工方案施工,認真做好工序檢查、隱蔽驗收及外墻涂飾工程驗收工作。
(三)檢測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進行建筑外墻涂料系統檢測,并根據建設單位委托到工程施工現場抽樣,并對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對檢測不合格的產品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部令第141號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同時一年內不得在合肥市轄區范圍內承接檢測業務。
(四)各級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做好對各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和工程實體質量監督管理。采取不定期現場抽檢等方式對外墻涂料施工過程中的原材料、基層質量、施工工藝等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外墻涂飾工程質量較好的項目在全市給予通報表揚,同時在各級質量安全雙示范工地、琥珀杯及其以上質量獎項評比中同等條件下優先;對存在質量問題的相關責任主體和人員在全市給予通報批評,同時記入不良行為記錄,限制其參加建設工程活動,取消該外墻涂料產品備案登記。
四、施工單位嚴格按有關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確保外墻涂料施工質量。
(一)外墻涂飾工程施工前應結合工程和使用的涂料特點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其方案應具有針對性、指導性,并經總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二)外墻涂飾工程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施工人員應具備相應技術水平和施工能力。
(三)外墻涂飾工程施工實行樣板引路,樣板墻經參建各方驗收確認后,方可大面積施工。
(四)外墻涂飾工程施工環境應該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室外環境溫度不低于5℃或不高于35℃;
2、環境濕度不大于85%;
3、風力不大于5級和避免陽光直射下施工。
(五)做好現場成品保護,防止墻面涂料的二次污染、損壞。
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四縣一市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